住房公积金属于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在不具备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下,任何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非法占为己有。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根据国家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省建设厅、省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审计厅、湖北银监局《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我中心现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购买本市住房提取公积金的:
1、职工应提供开发商从市房管局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下载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上应注明日期,并加盖开发商合同专用章及法人章。
2、职工提供的首付款发票应是机开的无碳复写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并加盖开发商财务专用章。
3、职工提供的提取审批表中,售房单位盖章处应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4、职工在办理审批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如需支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出示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二、提取外埠的,除提供机打的购房合同和税票外,还需提供产权证、契税票及印花税的票。
三、凡属本市的开发项目,开发商应按照公积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的有关材料进行备案。公积金中心按照开发商提供的资料对职工购房提取公积金进行审核。
四、对于利用一些虚假、伪造的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等方式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在网站予以公示,并将其不良的记录将录入公积金系统,取消其贷款资格,同时要求职工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对于个别中介机构或个人,向职工提供伪造的购房合同或购房材料,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东风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